2023年秋学期一年级、七年级报名指南
来源:合肥中锐学校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6-10 浏览次数:4862
2023年秋学期一年级、七年级报名重要通知
▼▼▼
网上报名时间
2023年6月25日-6月27日
招生计划
2023年秋学期一年级:80人
2023年秋学期七年级:130人
招生范围
我校在合肥市经开区范围内招生,所在区招不满且学校审批机关为市教育局的,可以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批准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报名条件
一 户籍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
二 房产
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
三 居住证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的居住证截至2023年8月31日满半年,且有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四 学籍
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在我市实际就读且学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的,视为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五 其他
其他符合《关于做好合肥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招生程序
我校通过网上招生系统实行网上报名或者网上登记。网上报名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一 报名登记
1.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独立产权房产或者小学学籍等在学校招生区域范围的,可通过网上招生系统进行报名,只可选1所民办学校志愿。符合报名条件的显示报名成功,无需再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2.线下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网上招生系统登记并预约线下审核时间。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申报同一所学校的双胞胎学生父母可向招生学校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双胞胎可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分组、摇号。
二 招生录取
1.提前录取。
(1)直升生。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方案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招生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生录取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招生要求执行。直升生资格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报属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政策优待人员子女。民办学校对我市烈士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具体范围见附件3-1),安排一定的比例单独设立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招生办法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属地政府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2.录取方式
(1)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招生学校,录取名单在网上招生系统封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2)摇号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通过网上招生系统实施摇号录取。招生学校要根据规定提前制定摇号方案,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发布。摇号现场需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摇号录取名单在摇号系统封存并适时导入网上招生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三 入学注册
网上招生系统录取信息是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招生学校入学注册的依据。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已被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被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录取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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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63843091、63843092
附件3-1
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一、特定军人子女
范围:(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依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号)。
二、特定公安民警子女
范围: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三、特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范围: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
四、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
范围: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执行。2023年是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年,2024年起不再执行。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
五、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
依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烈士子女入学
范围:烈士子女。
依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秋学期一年级、七年级报名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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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报名时间
2023年6月25日-6月27日
招生计划
2023年秋学期一年级:80人
2023年秋学期七年级:130人
招生范围
我校在合肥市经开区范围内招生,所在区招不满且学校审批机关为市教育局的,可以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批准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报名条件
一 户籍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
二 房产
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
三 居住证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的居住证截至2023年8月31日满半年,且有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
四 学籍
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在我市实际就读且学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的,视为符合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五 其他
其他符合《关于做好合肥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招生程序
我校通过网上招生系统实行网上报名或者网上登记。网上报名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一 报名登记
1.网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独立产权房产或者小学学籍等在学校招生区域范围的,可通过网上招生系统进行报名,只可选1所民办学校志愿。符合报名条件的显示报名成功,无需再进行线下资格审核。
2.线下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网上招生系统登记并预约线下审核时间。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申报同一所学校的双胞胎学生父母可向招生学校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双胞胎可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分组、摇号。
二 招生录取
1.提前录取。
(1)直升生。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方案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招生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生录取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招生要求执行。直升生资格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报属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政策优待人员子女。民办学校对我市烈士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具体范围见附件3-1),安排一定的比例单独设立招生计划提前录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招生办法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属地政府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2.录取方式
(1)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招生学校,录取名单在网上招生系统封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2)摇号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通过网上招生系统实施摇号录取。招生学校要根据规定提前制定摇号方案,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提前向社会发布。摇号现场需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摇号录取名单在摇号系统封存并适时导入网上招生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家长可登录网上招生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三 入学注册
网上招生系统录取信息是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招生学校入学注册的依据。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已被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被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录取的学生。
热烈欢迎各位家长提前预约!
欢迎访校参观!
期待与您携手共育祖国的未来!
咨询电话:63843091、63843092
附件3-1
民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子女范围及政策依据
一、特定军人子女
范围:(一)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二)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三)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四)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依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号)。
二、特定公安民警子女
范围: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三、特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范围: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
四、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
范围: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执行。2023年是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年,2024年起不再执行。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
五、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
依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烈士子女入学
范围:烈士子女。
依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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